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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輕不養兒,老了要兒養敗訴

 
(自由時報)
〔記者李立法/屏東報導〕黃姓老翁年輕時與王女離婚後就不再關心妻兒生活,王女打零工扶養兒子長大,黃男等到年老體衰生活難以維持時,要求兒子支付他每月1萬8000元生活費,結果遭到兒子拒絕,雙方為此對簿公堂,法官認為兒子沒有扶養父親的義務,判黃翁敗訴。

年近7旬的黃翁向法官表示,他因工作受傷,加上年邁體弱,已經沒有謀生能力,他的兒子早已成年,也有穩定收入,雖然兒子從小的監護權歸離婚妻子所有,但畢竟身為人子,應對父母親盡扶養義務,他要求兒子每月支付他1萬8000元生活費。

兒子向法官說,32年前黃男與母親離婚時,他才3歲,當時法院將他的監護權判給母親,並命黃男應給付扶養費,但黃男未曾按期給付扶養費,是母親打零工辛苦將他扶養長大,在他成長過程中,未曾見過黃男,只在就讀大學時,因祖父母過世才與黃男見面,黃男從未對他盡扶養義務,實無理由要求他支付生活費。

法官詢問黃男的王姓前妻後,認為黃男未善人父扶養責任,離婚以後也未探視兒子,父子互無往來,彼此陌生,黃男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,情節重大,依民法相關規定,可免除兒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,黃男請求應予駁回,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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